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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李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华良|时间:2022年04月19日|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XX、田X预谋后到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中段周口市发富XX,以一天400元价格租用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豫P×××××),当日二被告人伪造了该车辆所有人陈X身份证信息,并谎称陈X是李XX姐夫,委托其将该车辆抵押,骗取郸城XX(安全普惠)车辆换押贷款公司的客户经理张X1信任。将该车抵押给张X1,骗取张X1人民币50000元。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牌为豫P×××××本田雅阁轿车市场价格为101500元。

2、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田X到周口市XX公司,以一天400元价格租了一辆黑色牌号为豫A×××××的大众迈腾轿车,当日被告人田X伪造了该车辆所有人陈X身份证信息,并让一名叫王XX的人录制了假称自己是陈X、委托田X转让车辆视频,骗取了被害人豆X信任,将该车抵押给张X1的朋友豆X。骗取豆X人民币63000元。后经张X1介绍豆X又以63000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被害人李X。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号为:豫A×××××大众迈腾轿车价值为:169800元。

3、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XX、田X到周口市XX东XX公司,以一天500元价格租借了一辆棕色车牌号为豫A×××××别克GL8汽车,2020年6月18日二被告人伪造了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信息,并让田X的内弟假称自己是该车车辆所有人,委托李XX抵押该车辆的视频,骗取XXX二手车商行许X信任,骗取被害人许X人民币80000元。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号为豫A×××××价值为:200800元。

被告人田X、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公安机关工作,被骗的三辆汽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田X、李XX亲属赔偿被害人XX公司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李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骗车辆照片、周口市XX公司租车合同、租车登记表、借条、借款协议、被告人提供假身份证、陈X身份证、租车时身份证照片、XX公司、XXX二手车行所在位置照片、田X手机内存身份证件打印件、许X手机微信截图、田X保证书、车辆交易、租赁合同、车辆扣押及发还清单、收到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X1、陈X、张X2、许X、李X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X、李XX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6、视听资料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李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采取假意租借汽车方式骗取租车公司汽车,又伪造手续将所租汽车质押或出售给他人骗取贷款,是在同一概括故意下,连续实施的诈骗行为,应按一罪处罚,诈骗数额为三辆汽车价值472100元(李XX302300元、田X472100)。在该案第一起和第三起诈骗犯罪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单独或合伙骗租他人车辆,然后非法处分所骗车辆,诈骗数额应当以所骗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不应以车辆抵押所获款项数计算。因此,各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应当按照抵押实际所获款项计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本院认为,二被告诈骗起意在前,作案目标明确,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能力,认定为诈骗罪并无不当。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田X、李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田X退赔被害人豆X人民币63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田X、李XX连带退赔被害人张XX人民币50000元,XX达二手车商行许刚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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